通过双方相互声明意愿而签订的合同,也就是说,由于必要性和接受,如果具有国际要素,则成为国际合同。如果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者合同订立地点,执行地点或合同主体出生在外国,或者适用于债务关系的法律是外国法律,则在发生争议的债务关系中可能产生国际因素。根据该领域的新意见和做法,在个人或地理要素方面没有外国性或与多个法律制度没有联系的合同也是国际性质的,因为它们涉及国际贸易或投资。最终,每份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法官将根据人、地点和时间的标准单独客观地进行评估。 法官应根据他们所属的州法律规则(lex fori)来确定外国联系。
国际合同中的法律选择应以明确的方式进行,不允许解释和犹豫。在选择法律时,必须确保合同条款与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之间的兼容性。除了法律规定必须以特殊形式或正式形式签订的合同外,其他合同不受任何形式要求的约束。然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得到详细规范。因为以书面形式和详细编写的国际公约将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冲突问题。在作为解决争议基础的实质性法律制度存在不同法规的情况下,合同中未规范的事项诉诸国家法律制度将导致真正的法律冲突。在这方面,合同名称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发生争议,将适用这些条款。如果无法确定,则应编写“协议”。
在制定国际合同时,各方必须在合同书写的语言中共同使用条款的共同含义。否则,将出现语言和解释的冲突。因此,在合同的开始部分,双方应列出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
各方还可以确定解决国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的主管机关。缔约方可以通过包括管辖权协议授权国家法院,或者可以达成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