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際刑警组织(英文: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通稱:INTERPOL,缩写:ICPO)也称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是一个促进全球警察合作和犯罪控制的国际组织。国际際刑警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警察组织。他们的总部位于法国里昂,在全球有七个地区局、196个成员国則各设有国家中央局。
国际刑警组织向世界各地的执法部门提供调查支持、专业知识和培训,重点关注跨国犯罪的三个主要领域:恐怖主义、网络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他门任务广泛,包括危害人类罪、儿童色情制品、毒品贩运和生产、政治腐败、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白领犯罪等等。该机构並通过犯罪数据库和通信网络促进国家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普遍的看法相反,国际刑警组织本身并不是一个执法机构。
在 INTERPOL 的职责框架内建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数据库。该数据库与成员国共享信息,是预防犯罪和抓捕罪犯的重要系统。
另一方面,INTERPOL 的系统中有以颜色命名的通报和扩散系统。最常见的通报是红色通缉令,内容包括逮捕令。红色通缉令旨在执行逮捕、拘留、定位等操作。红色通缉令由成员国的司法机关或国际法院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由秘书处发布,有效期为5年。在延迟可能产生问题的情况下,各国执法机构可通过向其他国家的 INTERPOL 机构发送逮捕请求的方式进行操作,这种请求被称为“扩散消息。
国际刑警组织和异议程序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INTERPOL 章程的核心基础是人权,在必要情况下,若违反人权,相关程序将不会启动或会被取消。因此, 未经证实、程序不当、表格填写
不完整或涉及政治目的的请求不应被受理。
此外,INTERPOL 程序在涉及恐怖主义等各国定义不同的事项时无法适用。然而,一些国家在某些情况下,试图通过不同的指控,针对政治犯启动 INTERPOL 程序。
在土耳其,隶属于内政部的警察总局下设有INTERPOL局,INTERPOL程序通过该局进行。此外,由于INTERPOL程序,已被遣返或引渡的人员之间的合作也在进行,例如通过移民管理局将N-99限制代码录入系统。因此,个人后续申请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时,该问题将会出现。
INTERPOL程序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请求国的司法机关是否按照公平和民主标准进行程序。因此,一些国家即使针对个人启动了INTERPOL程序,发布了红色通报或发送了扩散信息,也应对这些决定提出异议。
这一异议过程首先是申请获取与个人相关的信息许可。在获得许可后,通过提交申诉书对相关决定提出异议,秘书处将审查该异议。申诉书应使用法律术语,技术性和具体化,并附上如欧洲人权法院等国际法院的判例,这将是重要的
在土耳其INTERPOL
在土耳其,内政部和司法机关均有效地使用INTERPOL程序。根据EGM((2017年的数据)数据显示,共有82人通过INTERPOL程序被引渡,13人被遣返。(EGM 2017年活动报告)以下是多个高级司法裁决中有关INTERPOL程序的决定:
“在关于INTERPOL的调查回复中,根据SEBA M号船主的陈述,提到该船在2001年1月31日时位于阿尔及利亚海域,未从所提及的土耳其公司购买燃料,MARC号船在2002年3月12日从梅尔辛港购买了燃料油,但购买公司不是A&B
Pazarlama Sanayi Ticaret Ltd. Şti. 而是B. TRADING SA,其他船只在报告中提到的日期之间要么未购买燃料,要么从Baytur公司而非A&B公司购买,检查中发现某些船只在燃料类型或数量上存在差异,经过取样检查发现另外23艘船也存在类似问题,有些在燃料量上有差异,有些在类型上有差异,INTERPOL调查回复中提到一些船只从记录中显示的公司购买了燃料而非Baytur Trading SA公司,因此在所提到的地址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地址有Anadolu Uluslararası Ticaret Taşımacılık A.Ş公司,而B. Trading SA公司则在热那亚经营。” 最高法院4号民事法庭,2014年4月29日,案件号2013/12543 E.,2014/6809 K.
“被告通过非法途径进入土耳其的身份,在未通过INTERPOL确认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根据伪造的居住证上的名字做出的定罪判决” 最高法院裁决 – 11号刑事法庭,案件号E. 2013/4470 K. 2014/19433,日期2014年11月18日
总局于2016年2月24日告知,由于INTERPOL的扩散决定,根据2013年4月4日的第6458号《外国人及国际保护法》第9条,系统已录入G-87限制代码,土耳其入境禁令仍然存在,因此无法进行转移操作。” 宪法法院裁决 – 2号法庭,案件号2017/38596,日期2021年10月19日
此外,土耳其司法部发布的《刑事问题司法合作指南》中包含了INTERPOL程序的操作方式。根据该指南,我认为重要的几点如下:
- 对于INTERPOL成员国,司法机关的申请和请求不适用“司法协助程序”。需要写信给内政部,并以身份信息和理由的正式申请书来启动程序。(如果向司法部国际关系总局提出请求,将会浪费时间。)此外,指南中提到包括德国和俄罗斯在内的某些国家要求对这一过程适用司法协助程序。
- 红色通报申请在调查阶段(根据CMK第100条或248/5条款)由检察机关提
出,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提出,对于已定罪的案件,仍由检察机关填写红色通报表格进行申请。 - 红色通报申请表格中必须包含明确的身份信息、事件细节和日期、以及法院判决(如果有的话),还应包括指纹。
作者律师 HALDUN BARIŞ
[email protected]
参考文献:
Cezai Konularda Adli İşbirliği Rehberi, Adalet Bakanlığı, Uluslararası Hukuk ve Dış İlişkiler Genel Müdürlüğü, Kasım, 2014, (https://diabgm.adalet.gov.tr/Resimler/SayfaDokuman/2492019164244CEZA%C3%8E%20KONULARDA%20ADL%C3%8E%20%C4%B0%C5%9EB%C4%B0RL%C4%B0%C4%9E%C4%B0%20REHBER%C4%B0.pdf)
Çam, Ali Rıza. Adli Kolluk ve Bilişim. On İki Levha Yayıncılık,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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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zer, Mehmet Siraç, İnterpol Mekanizmalarının Başta Suriye Olmak Üzere Bazı Arap Devletleri Tarafından Muhaliflerine Karşı Bir Araç Olarak Kullanılmasının Hukukiliği Sorunu, Gazi Üniversitesi Hukuk Fakültesi Dergisi C. XIX, Y. 2015, Sa. 4
Uluslararası Kriminal Polis Teşkilatı ,https://polisdergisi.pa.edu.tr/uluslararasi-kriminal-polis-teskilati-interpol-1324-haber
Kaya, Sezgin, INTERPOL, EUROPOL Ve Uluslararası Terörizm, Güvenlik Stratejisi Dergisi, 1;2 https://gsd.msu.edu.tr/Content/sayilar/dokuman/GSD_2/GSD_2_122005.pdf,
https://www.interpol.int/